言論自由是美國人經常提到的一種自由,但是很多美國人並未意識到言論自由也受法律限制。1919年的申克訴美國案[19]確立了危險測試,允許在公共秩序受到言論的明顯而即刻的威脅時限制言論自由。在1925年的吉特勞訴美國案[3]中確立了危險傾向測試,限制了有可能導致暴力的言論。在這之前,對言論的限制通常被判決為違憲,這些限制也包括對報紙、電影和電視節目的限制。1971年的紐約時報訴美國案[20]中,最高法院判決紐約時報有權公佈關於越南戰爭的信息。最高法院也將保護範圍擴展到象徵性言論和商業言論。1989年,在引起很大爭議的德克薩斯訴詹森案[21]中,最高法院裁定焚燒國旗屬於受到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的象徵性言論。
一些範圍內的言論不受憲法保護。這些言論包含猥褻性言論、誹謗、攻擊性言論和不當干涉。在米勒訴加利福尼亞州案[22]中,最高法院確立了判斷猥褻性言論的標準[23]。2002年,最高法院在阿什克羅夫特訴自由言論聯盟案[24]中判定1996年通過的兒童色情預防法違憲。口頭和書面的誹謗屬於利用自己的言論自由侵害他人的名譽權。攻擊性言論和不當干涉屬於利用自己的言論自由侵犯他人的言論自由,法院通常判決這些言論不受憲法保護。但是在麥卡錫主義盛行的紅色恐懼時期,很多人因為被麥卡錫指責同情共產主義而失去工作。
網際網路的發展提出了重新定義言論自由的挑戰。在雅虎禁止在其網上拍賣區出售納粹相關商品之後,Google、雅虎、微軟和思科因為協助進行中國網路審查而於2006年受到美國國會調查。在2006年初,美國公眾在仇恨性言論、宗教權利和美國校內對學生服飾的規範的問題上仍舊有很大分歧。